信託聲明事項: |
一、 |
預收款信託係為提升消費者保護,由「預收款商品或服務契約」(下合稱標的商品)(註)發行人(即「委託人」)以消費者預先給付之全部或部分消費款項或廠商自有財產為信託財產,存入於本行(即「受託人」)開立之信託專戶,專款專用;所稱專用,係指供委託人履行交付商品或提供服務義務使用,且受益人為委託人而非其消費者。 |
二、 |
於標的商品信託存續期間,經法院判決確定或主管機關核定委託人發生解散、宣告破產、遭撤銷登記、歇業或有其他事由,致無法履行對消費者交付商品或提供服務之義務時,視為委託人同意信託專戶之受益權歸屬消費者,由每一消費者最高按其所持有標的商品面額,或未使用/未到期之餘額,享有信託受益權,如信託財產不足時,則按比例分配。並得由受託人依信託契約約定方式(如有),召開受益權人會議,依受益權人會議決議分配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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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
於標的商品信託存續期間屆滿後,由委託人自信託專戶領回對應餘額,但消費者仍得依法向委託人請求履行相關義務。 |
四、 |
惟上開信託不具有「履約保證」或「價金返還保證」等之功能,委託人未將上開標的商品所發行之金額存入於受託人開立之信託專戶、應依法院強制執行之裁定、命令辦理者或其他等原因者,致消費者就標的商品所為之任何請求,應由委託人自負其責,並負最終履約責任,概與受託人無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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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
敬請消費者於填載公司名稱(委託人)、專案名稱或其他等相關資訊後進入查詢網頁查詢預收款資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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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 |
標的商品:即遞延性商品、預付款商品、預收款商品或服務契約,指由委託人收受預收款後提供消費性質之商品或服務,而與消費者所簽訂之契約,例如商品(服務)禮券、健身中心會員契約、瘦身美容課程契約、線上遊戲點數(卡)、電子票證、臍帶血保存契約、預付型交通電子票證、公路(市區)汽車客運無記名票證、路汽車客運業旅客運送、路外停車場回數票、有線廣播電視系統經營者/有線播送系統契約、生前殯葬服務預收費用、網際網路教學服務契約、短期補習班補習服務契約或其他由消費者先付費再由消費者以提示、交付或其他方法,向委託人或其指定之人請求交付或提供等同於上開標的商品所載金額之商品或服務。 |